巴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巴经贸市场[2007]50号

 
 

 

 

各县市经贸委(局)、各承办企业:

现将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7]540号)转发给你们。你们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各承办企业于1110日前将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档资料、1120日前将2007年农家店验收申请表报各县市经贸委(局)。各县市经贸委(局)于1120日前将本辖区《2007年农家店质量建设回访情况汇总表》、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档资料报州经贸委。

联系人:艾尼瓦尔   杨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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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经贸市建[2007]54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使农家店扎根农村,不断发展壮大,构筑稳固的农村商品现代流通网络,切实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更好地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回访复查工作,不断提高农家店建设质量

1、认真建立和实施农家店质量回访制度

开展农家店回访工作,是进一步保证建设项目质量不断提高的必要措施,各级经贸委要予以充分重视。要认真建立和完善农家店的回访制度,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验收的农家店进行回访,每年回访率不应低于80%,并及时做好回访记录、督促整改工作,确保农家店设施不断完善,经营更加规范,评价得分逐年增加。对回访中发现农家店商品配送率低于《农家店(或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或者出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试点)企业资格,摘除农家店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必要时责令其退回农家店建设补助资金。

请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于每年1130日前对将回访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农家店回访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一并报送我委。

2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农家店补助资金是用于改善农家店的形象、完善设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的专项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各级经贸委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管好用好扶持资金和补贴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带动作用,要认真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扶持资金和补贴资金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配送车辆及店长培训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农家店的设施,完善配送和管理水平。各承办企业要如实、准确地对农家店建设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统计,单独列帐(包括企业总帐及各农家店单独子帐),以备核实。凡经检查发现帐目不符、投入严重不足,将视情况将不足部分等额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二、进一步完善项目档案工作

建立健全农家店档案,是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检查验收农家店的重要内容。各地州经贸委(商务局)及承办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

工 程”建设项目—农家店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6]354号)的要求,规范建档,妥善保管,专门存放,并及时补充完善。各承办企业要在每年度1110日前分别将各农家店、配送中心建档资料,报送当地经贸委(商务局)。

三、严格农家店建设质量的检查验收

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6526号)以及《自治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建〔2006493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并结合实际,建立农家店质量检查验收责任制,切实做到验收工作严格、规范。凡经自治区组织检查复验中,本地区不合格农家店数量超过总数20%、承办企业超过10%的,将否决当地验收结果,取消承办企业资格,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和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取消自治区经贸系统评优评先的资格。对于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农家店验收相关人员以及承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承办企业务必于20071120日前向当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加强连锁配送管理

拥有稳定的、逐步扩张的商品配送是实现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网络的关键。各承办企业要努力提高对农家店的连锁配送能力,充分利用社会物流配送网络,要以直接配送为主,委托第三方配送为辅;对委托第三方配送的,承办企业要与之签订明确质量、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作为农家店商品准入的依据;要建立健全商品配送制度,对社会物流要实行授权委托,明确配送品种及质量要求,并做好配送数量的统计工作;对每个农家店要编制配送计划,配送计划和委托第三方配送的协议上报当地经贸委(商务局)。各地州经贸委(商务局)要加大对承办企业的商品配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承办企业不断增加对农家店的商品配送量,并确保配送率每年提高幅度不低于5%,力争到2010年全部农家店的配送率达到60%以上。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州经贸委(商务局)对辖区内的农家店、配送中心建设的质量管理负责。要加大对承办企业和农家店、配送中心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就试点企业、农家店在建设、经营和服务等方面问题广泛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做到报必查、查必果,切实维护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对监督不力、管理不严、检查不实、瞒报情况的各地州经贸委(商务局)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地州经贸委(商务局)要建立承办企业经济责任追究制度,与承办企业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承办企业权利、责任与义务。合同中要对农家店建设标准、商品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明确,发现严重违约现象除取消财政补助资金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取消承办企业资格。

附件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