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及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经贸局(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5]7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更好地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经研究决定,对2005、2006年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及检查范围
1、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2、对尚未完工的项目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如期竣工。
二、验收及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能否满足生产使用;
2、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是否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
三、企业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及相关要求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建设起止日期等;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新增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其他费用及流动资金等;
3、项目建设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4、项目完成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做出未完工说明,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并写明预计完工的时间。
四、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检查验收步骤。一是2008年3月底前,由各县(市)经贸局(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包括(电子版)报州经贸委投资规划与技术装备科。二是州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于4月10日之前对各县(市)。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并向自治区经贸委报告。
(二)具体要求
1、验收方式: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经贸局(委)、财政局组织自查自验,并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2、验收人员组成要求:验收组须为单数(5-9人),其中包括财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
3、竣工验收报告的撰写要求:
报告应侧重说明该项目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所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与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列表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完成情况。个别项目指标未能达标的,应说明原因。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应说明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支出情况,侧重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列出明细表。财政资金主要应用于项目建设及设备购置费等(附财政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拨付文件)。
请各县市经贸局(委)、财政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督促企业做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检查准备和总结工作,并组织人员尽快自查自验。对不能如期完成查验任务的原则上以应不再受理该县(市)新项目得申报。
联 系 人:张宇峰、王殿忠、库热西·艾山
联系电话、传真:0996—2025013
电子邮箱:jmwtzk@sohu.com
附件: 附件:2005、2006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点击下载)
巴州经贸委 巴州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中小企业 项目 验收 通知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