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巴经贸市场[2008]32号

 
 

关于印发《巴州经贸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经贸局(委):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102号)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调[2008]40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08年巴州经贸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2008年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见附件2),请各县(市)经贸局(委)盖上公章后于915日前寄给我委贸易市场科。

附件:

 12008年巴州经贸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2008年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00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2008年巴州经贸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流通领域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和促进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食品质量,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102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以实施“放心肉”工程为重点,以建立屠宰加工行业信用体系为基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

工作原则:专项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的原则,把整顿与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各方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强化监管监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维护食品流通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城镇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集体伙食单位、周边地区和管理薄弱环节,要进行排查,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要完善屠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健全屠宰执法队伍。

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各县(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突出抓好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传统节假日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快定点屠宰企业的整合步伐,开展屠宰加工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20042010年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巴政办[2004]113号)以及《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巴经贸市场[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畜禽屠宰的管理,指导我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和改造提高,规范畜禽屠宰厂(场)设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屠宰检疫和市场准入管理,畜禽屠宰厂(场)设施条件得到改造提高,保证上市肉品质量,使我州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不断得到发展。继续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场(点),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开展屠宰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岗位培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屠宰企业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屠宰和检验操作程序。

(三)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屠宰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不断提高规模化、机械化水平;鼓励屠宰企业向养殖、肉品经营两头延伸,形成养殖、屠宰、肉品供应一条龙经营服务体系;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鼓励质量优、信誉好的肉品在全州范围内流通,逐步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四)清理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加强定点屠宰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对本县(市)现有的针对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和检验检疫费等)进行统计,对现行收费项目中企业反映强烈的,不符合上级规定的要予以取消;二是高度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切实提高畜禽定点屠宰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认真开展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按照国家商务部和自治区经贸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筛选落实好建设和改造农家店的承办企业及符合要求的农家店,做大做强县级配送中心。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改善农村牧区食品消费环境,引导农牧民科学消费、节约消费、文明消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825日至920日)

动员部署期间,各县(市)经贸(局)委应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部署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畜禽屠宰专项整治组织。920日前,各县(市)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切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改善食品消费环境。

(二)集中整改阶段(921日至1020日)

各县(市)经贸局(委)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1021日至1110日)

州经贸委组织对各县(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1020日前,各县(市)经贸局(委)认真总结本县(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并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州经贸委贸易市场科。

在此期间,州经贸委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全州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由州经贸委分管领导主管,州经贸委贸易市场科具体负责全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各县(市)都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县(市)经贸局(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开展。

()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电话为:09962022106

 () 落实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经贸局(委)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指定一名同志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求每月1日前将本县(市)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上报州经贸委贸易市场科。对工作突出的县(市)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投诉较多,问题严重的要给予批评。

(四)认真做好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组织培训学习。各县(市)经贸局(委)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从业人员以及辖区内各畜禽屠宰企业的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活动,并要求参训人员要深刻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内涵,执法人员要很好地将《条例》精神运用到日常执法工作之中,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二是加强社会宣传。在新《条例》正式实施后,首先由经贸部门牵头,出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其次,县(市)直有关部门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及相关企业和城乡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悬挂横幅、设立宣传展板,大力营造良好的宣传声势。再次,利用本县(市)广播、电视等媒体反复播放宣传新《条例》内容;三是整治规范市场。新《条例》的正式实施,正值高温季节和北京奥运开幕之际,为确保奥运会期间肉品质量安全,防止不法经营户销售病死猪、病害肉,各县(市)经贸部门积极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屠宰场、肉品市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的检查力度,对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新的《条例》规定予以严厉查处。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也要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好的管理经验。

 

附件2

自治州2008年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102号)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新经贸市调[2008]406号)要求,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的全程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肉品质量,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与各县(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特签定本责任书。

自治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本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保证本辖区内完善、落实畜禽屠宰应急预案达到100%。

二、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保证县级以上城市落实率实现100%,定点屠宰许可企业达到100%,对有条件设点而未设点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尽快设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三、组织指导本县(市)畜禽屠宰管理部门与当地畜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县级以上城市畜禽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95%。

四、对本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担负监督检查的责任,组织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屠宰厂(场)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强制性标准要求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屠宰厂,按照法定程序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组织检查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屠宰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进行检验。建立畜禽购销的台帐制度,建立畜禽供应商与经销商档案。定点屠宰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定点屠宰厂出厂肉品合格率达到100%;对出厂肉品质量承诺落实达到100%,完善、落实应急预案达到100%。

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自治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完善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及报表的报送工作。

七、确定本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接到的投诉做到及时处理社会监督以及投诉制度。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责任未完成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自治州畜禽屠                                 各县市畜禽屠宰

宰领导小组:(盖章)                         专项领导小组(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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