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各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我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和州直有关执收执罚部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州监察局、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进行企业减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自治州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州人民政府减负办牵头,会同州监察局、发改委(价格监督局)、审计局有关减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成人员从州企业减负办成员单位抽调。
二、检查时间
2008年9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每个县(市)计划工作时间为1—2天,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1、《办法》落实贯彻情况,是否按《办法》规定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是否按照公布的收费目录向企业规范收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现象;
2、是否执行“两证一票卡”(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统一票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3、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垄断行业收费情况;
4、开展非公制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情况;
5、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情况;
6、加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收费帐目和资料,走访企业调查等方法。每个县抽查3—4个企业和部分执收执罚部门,检查结束后进行意见反馈。
五、有关要求
检查工作在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治乱减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深入企业了解负担情况,并对执收执法部门进行抽查。对经检查核实有违反《办法》及有关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办法》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把减负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请各县(市)及州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检查内容准备书面自查汇报材料,届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六、其他
交通工具由州减负办负责解决。
联 系 人:艾尼瓦尔, 张玲
联系电话:2022106,传真:2035635
邮件地址:anwarbzjmw@126.com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减轻企业负担 检查 通知
抄送: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党办、政办、纪检委办,州纠风办,州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