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经贸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经贸局(委),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巴政办发明电[2008]178号)和《自治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精神,我委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经贸局(委)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自治州经贸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对近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对本县(市)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把此文件送达当地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各县(市)经贸局(委)要督促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上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调查情况,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将以上材料汇总上报我委贸易市场科。
联系人: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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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州经贸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自治州经贸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巴政办发明电[2008]178号)和《自治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州经贸系统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 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认真吸取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清理、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积极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内容三绿工程,保障市场供应,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我州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 整治工作安排
本着“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牵头、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行业和餐饮行业管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强化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自治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分工,经贸部门负责全州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5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掌握我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及产品销售流向。
2、具体要求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到县级经贸部门。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何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直接销往的厂家、经销商名单)、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质量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市场销售体系建设情况、自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的方案等,并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各类产品近期检测报告复印件。
(2)各县(市)经贸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摸清流通领域和餐饮环节可能存在的使用非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3)各县(市)经贸部门要将本通知送达当地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督促和协助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时完成自查自纠材料。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立即整改,并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4)各县(市)经贸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地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整治工作,在2009年1月20日前将所属地区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汇总报告报送我委。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2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
2、具体要求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地要组织对发现问题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我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同时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3)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流通企业和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2、具体要求
(1)各县(市)经贸部门要建立企业定期自查整改,每半年向县级经贸部门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县级经贸部门督查;州经贸委检查,每半年向我委上报检查工作报告;明确职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县(市)经贸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要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在上述时间前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汇总准备各项资料,并与4月10日前形成全面总结材料报我委贸易市场科。我委将按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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